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1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17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徐志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坤鍵律師
- 被告
- 丙○○
- 被告
- 己○○
- 被告
- 戊○○
- 被告
- 辛○○
- 被告
- 庚○○
- 訴訟代理人
- 邱六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1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