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2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24號
- 原告
-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癸○○
- 訴訟代理人
- 子○○
- 訴訟代理人
- 庚○○
- 被告
- 進興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立昌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告
- 丙○○即丙○○律師事務所即衡平法律事務所
- 被告
- 戊○○
- 被告
- 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
- 法定代理人
- 壬○○
- 被告
- 嘉連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固據補繳裁判費共計新臺幣11萬9,941 元,惟原告於民國97年6 月9 日、97年8 月25 日 提起追加之訴,茲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㈠原告97年8 月25日將訴之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由新臺幣(以下同)51萬元擴張至111 萬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
㈡追加被告嘉連營造有限公司業已撤銷登記,原告應提出被告嘉連營造有限公司最近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