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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2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陳玉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24號

原告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癸○○
訴訟代理人
子○○
訴訟代理人
庚○○
被告
進興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立昌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丙○○即丙○○律師事務所即衡平法律事務所
被告
戊○○
被告
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
法定代理人
壬○○
被告
嘉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固據補繳裁判費共計新臺幣11萬9,941 元,惟原告於民國97年6 月9 日、97年8 月25 日 提起追加之訴,茲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㈠原告97年8 月25日將訴之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由新臺幣(以下同)51萬元擴張至111 萬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

㈡追加被告嘉連營造有限公司業已撤銷登記,原告應提出被告嘉連營造有限公司最近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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