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3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36號
- 上訴人
- 丙○○
甲○○
丁○○
戊○○○
己○○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捌仟玖佰元,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