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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36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方彬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36號

上訴人
丙○○

      甲○○

      丁○○

      戊○○○

      己○○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捌仟玖佰元,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36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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