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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6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陳玉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6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陳錫說即祭祀公業陳悅記管理人
被上訴人
陳澤南即祭祀公業陳悅記管理人
被上訴人
陳文德即祭祀公業陳悅記管理人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義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2 萬4,464 元(計算式:上訴人請求返還之房屋面積48.9455 平方公尺/ 臺北市○○○路○ 段231 號房屋課稅面積2890.6平方公尺x 房屋課稅現值144 萬4,800 元=2萬4,46 4元,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6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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