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7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高愈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76號

原告
仁愛世貿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麗珍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正坤律師
被告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鼎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在台北縣三峽鎮、台北縣板橋市、汐止市,侵權行為地在台北市大安區、松山區、中正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5條第1 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76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