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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16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王本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16號

上訴人
鴻洋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玖仟叁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捌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16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代墊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