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再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3,479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5,7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詹朝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3,479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5,7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詹朝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