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醫字第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醫字第3號
- 上訴人
- 甲○○
丙○○○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
醫院、丁○○、戊○○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
年5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伍拾玖萬肆仟玖佰陸拾肆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玖萬玖仟伍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