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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醫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張國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醫字第3號

上訴人
甲○○

      丙○○○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

醫院、丁○○、戊○○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

年5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伍拾玖萬肆仟玖佰陸拾肆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玖萬玖仟伍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

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醫字第3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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