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丁○○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沈奕瑋律師
- 被告
- 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昭禮
- 訴訟代理人
- 楊俊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欄中關於「原告陳碧嬌」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