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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原告
甲○○
原告
丁○○
原告
乙○○
原告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奕瑋律師
被告
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昭禮
訴訟代理人
楊俊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欄中關於「原告陳碧嬌」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加班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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