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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家訴字第10號

分割遺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陳文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家訴字第10號

上訴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唐月妙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甲○○間分割遺產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

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

,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

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第2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4

年度臺抗字第146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係上訴人起訴請求

分割遺產,其主張應繼分為4 分之1 ,則其因分割所受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91,455,127元,(遺產計有不動產276,499,951 元

+股票84,995,579元+存款4,324,979 元=365,820,509 元,

365,820,509 ×1/4 =91,455,12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225,272 元,上訴人僅繳納614,088 元,尚不足

611,1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文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家訴字第10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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