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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李瑜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丙○○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叁拾壹萬柒仟陸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零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瑜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瑩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9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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