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 上訴人
-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捌佰叁拾壹萬肆仟玖佰陸拾肆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貳萬叁仟捌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