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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上訴人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捌佰叁拾壹萬肆仟玖佰陸拾肆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貳萬叁仟捌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86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