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廖振洲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捌拾貳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肆佰柒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