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3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30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鈺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3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鈺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