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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原告
未○○
原告
己○○
原告
壬○○
原告
丁○○
原告
申○○
原告
子○○
原告
辰○○即張菁蘋
原告
午○○
原告
戌○○
原告
酉○○
原告
天○○
原告
辛○○○
原告
亥○○
原告
寅○○
原告
卯○○
原告
甲○○
原告
戊○○
原告
乙○○
原告
丑○○
原告
庚○○
原告
丙○○
原告
癸○○
原告
兼 共 同 巳○○
訴訟代理人
被告
華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地○○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十七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癸○○新臺幣壹拾柒萬零捌佰壹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癸○○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肆佰玖拾玖元」;第二十項關於「以新臺幣壹拾柒萬零捌佰壹拾捌元為原告癸○○預供擔保」

之記載,應更正為「以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肆佰玖拾玖元為原告癸○○預供擔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31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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