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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66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陳玉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66號

上訴人
丙○○○

           15號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等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陸拾伍萬零貳拾叁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伍萬陸仟柒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66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