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字第4號
- 上訴人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貳萬零叁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