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6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60號
- 上訴人
- 永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戊○○、丙○○、丁○○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陸萬叁仟伍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