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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258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周群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258號

抗告人
金門電器音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本院98年司字第258 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2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育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258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選派檢查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