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3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婚字第310號
- 上訴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
年2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離婚部分
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金錢給付部分則為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7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以上二者合計應徵之第二審裁
判費為15,900元,上訴人僅繳納4,500 元,尚不足11,4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