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3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136號
- 上訴人
- 林雅惠
- 訴訟代理人
- 林宏昌
- 訴訟代理人
- 林金全
- 被上訴人
- 李秀蓮
- 訴訟代理人
- 蔡耀邦
- 被上訴人
- 李清秀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經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3 月10日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136 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誤繕為訴願),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 第2 項準用同法第466 條之1 之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上訴人並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茲依同法第436 條之2 第2 項準用同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 第2 項準用同法第481 條再轉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方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