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7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974號
- 聲請人
- 丙○○○
- 聲請人
- 乙○○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徐秀鳳律師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叁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1129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934 號、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244號裁定確定,其第一審、第二審及第三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除第一審、第三審訴訟費用各新臺幣(下同)4 萬2,481 元、6 萬3,721 元,已由相對人先行支付,無庸賠償聲請人外,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二審訴訟費用6 萬3,722 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