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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3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3號

原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台灣柯達記憶媒體有限公司
被告
之4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柒拾玖萬肆仟陸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3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薪資債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