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3號
- 原告
-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台灣柯達記憶媒體有限公司
- 被告
- 之4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柒拾玖萬肆仟陸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