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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13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13號

上訴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5 日內補正以下事項:

㈠上訴聲明。

㈡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玖萬零叁佰壹拾元)。

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正或補繳。逾期不補正或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13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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