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丙○○及被告臺北縣汐止市公所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伍佰元(即上訴人甲○○、丙○○使用系爭房屋所得之利益,以系爭房屋98年課稅現值為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