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06號

確認股東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李瑜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06號

上訴人
塔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即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瑜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06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權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