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0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06號
- 上訴人
- 塔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 即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