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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3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38號

上訴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貳萬叁仟肆佰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肆仟叁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38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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