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4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44號
- 上訴人
- 乙○○
甲○○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