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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4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周群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4號

上訴人
堪農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陳培豪 律師
被上訴人
丙○○

      甲○○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9 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伍仟肆佰捌拾捌元(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14,400元,面積共計70.52 平方公尺),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4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