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2號
- 上訴人
- 丙○○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上開條款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