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00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狀正本,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叁仟肆佰柒拾伍元,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98年度訴字第300 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狀內依法表明上開事項。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3,475 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上訴狀及繕本,其應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並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上訴狀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二、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
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
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
,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
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
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
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四、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㈠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㈡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㈢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㈣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五、未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者,即駁回上訴。未提出上訴理由書
,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法院得駁回再提
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