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25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王本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25號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肆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捌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25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