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1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18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陸萬零貳佰柒拾陸元【計算式:2,200 元/ 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45.58平方公尺(占用面積)=760,2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