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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18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王本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18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陸萬零貳佰柒拾陸元【計算式:2,200 元/ 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45.58平方公尺(占用面積)=760,2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本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18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