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5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5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成加油站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及第44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98年10月7 日送達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王雅慧律師,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至遲應於98 年10 月27日以前提起上訴,始為合法;惟上訴人延至98年10月29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依首揭規定,其上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