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6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64號
- 原告
- 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梁國新
- 原告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 法定代理人
- 尹啟銘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振華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迺良律師
- 被告
- 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義
- 法定代理人
- 李陳秀嬌
- 訴訟代理人
- 王展星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瀅瀅
- 訴訟代理人
- 陳適庸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欽熙
- 被告
- 李正義
- 訴訟代理人
- 林宏信律師
- 被告
- 徐敏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梁國新為原告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林聖忠,嗣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01 年7 月19日代理人變更為梁國新,有經濟部函影本可稽。參諸前揭說明,自應由梁國新為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