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丁○○○
- 上訴人
- 辛○○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庚○○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己○○
- 上訴人
- 戊○○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吳宜財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壬○○○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98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677,775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75,7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