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 上訴人
- 藍國雄
- 上訴人
- 藍毅盟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劉建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藍引祭祀公業間給付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玖佰肆拾捌萬伍仟柒佰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叁萬玖仟貳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