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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30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30號

原告
癸○○○
原告
壬○○
原告
甲○○
原告
庚○○
原告
辛○○
原告
共 同 郭瓔滿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
被告
丙○○
被告
己○○
被告
乙○○
被告
丁○○
被告
戊○○
被告
共 同 黃梅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忠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 頁第14至15行關於「並隨將該土地應有部分全部交付賣方等語,雙方亦顯有由賣方將系爭土地上之特定土地部分交付賣方的約定」之記載,應更正為「並隨將該土地應有部分全部交付買方等語,雙方亦顯有由賣方將系爭土地上之特定土地部分交付買方的約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30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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