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3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39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劉衡慶律師
林于椿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定上訴金額為新臺幣玖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零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