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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486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486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瑞應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4864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