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486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486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瑞應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陳梅欽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4864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