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字第6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字第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