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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172號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72號

聲請人
甲○○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鈺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蔡金英為鈺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係鈺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以本院98年度司字第173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又該公司選任蔡金英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故其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公司董事會議事錄、簿冊保管明細表、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鈺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首揭法條規定,其聲請本院指定蔡金英為鈺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172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