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19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97號
- 抗告人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
- 法定代理人
- 張雅瑾
上列抗告人與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 月2 日本院許可第三人蔡勝六閱卷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麗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