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2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258號
- 抗告人
- 金門電器音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本院98年司字第258 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2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258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本院98年司字第258 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2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