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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310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陳文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婚字第310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

年2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離婚部分

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金錢給付部分則為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7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以上二者合計應徵之第二審裁

判費為15,900元,上訴人僅繳納4,500 元,尚不足11,4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文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310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