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33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婚字第330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有關非財產權請求(離婚)部分,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另財產權請求(家庭生活費)部分應徵上訴裁判費9,255 元{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154,988 元+25,690元16月(第二審辦案期限)=566,028元},合計應徵上訴裁判費13,7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詹朝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