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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330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詹朝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婚字第330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有關非財產權請求(離婚)部分,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另財產權請求(家庭生活費)部分應徵上訴裁判費9,255 元{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154,988 元+25,690元16月(第二審辦案期限)=566,028元},合計應徵上訴裁判費13,7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330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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