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抗字第4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47號
- 抗告人
- 新亞視訊有限公司
- 抗告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抗告人
- 甲○○
- 相對人
-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98年度票字第13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98年度票字第1642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