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整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整字第1號
- 抗告人
- 丙○○
- 相對人
- 桃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就聲請人乙○與相對人桃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公司重整事件,不服本院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費為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整字第1號
上列抗告人就聲請人乙○與相對人桃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公司重整事件,不服本院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費為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