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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整字第1號

公司重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整字第1號

抗告人
丙○○
相對人
桃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就聲請人乙○與相對人桃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公司重整事件,不服本院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費為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整字第1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公司重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