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監字第15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監字第156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非訟代理人 葉繼學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受監護宣告人吳永福監護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及理由欄第六點「吳美玉」之記載,應更正為「吳玉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詹朝傑